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残联字〔2017〕12号

  各县(市、区)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社发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扶贫办:

  为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鲁残联发〔2016〕2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宁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宁   市   教   育   局  

     宁   市   民   政   局

     宁   市   财   政   局  

  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残联、教育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鲁残联发〔2016〕28号)精神,做好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100%)。

  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分别为: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92%以上,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90%以上。

  (二)年度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即上一年度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为分母,本年度完成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成年残疾人数为分子,计算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比例,并逐年提高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比例, 到 2020 年底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90% 以上。全市及各县(市、区)年度目标如下:

  

 

  

2017年底

  

目标

  

2018年底

  

目标

  

2019年底

  

目标

  

2020年底

  

目标

  

任城

  

77%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92%以上

  

兖州

  

77%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92%以上

  

曲阜

  

77%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92%以上

  

泗水

  

74%以上

  

84%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邹城

  

77%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92%以上

  

微山

  

77%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92%以上

  

鱼台

  

74%以上

  

84%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金乡

  

74%以上

  

84%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嘉祥

  

74%以上

  

84%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汶上

  

74%以上

  

84%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梁山

  

74%以上

  

84%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高新区

  

77%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92%以上

  

太白湖区

  

77%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92%以上

  

经开区

  

74%以上

  

84%以上

  

87%以上

  

90%以上

  

全市

  

75%以上

  

85%以上

  

88%以上

  

9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市残联负责牵头制定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计委、教育等部门共同成立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加强学龄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师资的技术培训;在特殊教育机构、随班就读学校和随园保教幼儿园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内残疾人纳入精准康复服务体系;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中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和落实各康复服务项目资金, 纳入每年年度预算,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我市现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工作,保障医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卫计委负责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普遍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结合健康济宁建设,负责0-6岁疑似残疾儿童的信息监测和康复评估,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推荐有关专家建立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会同市残联指导县(市、区)确定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市扶贫办负责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结合精准扶贫六大脱贫攻坚和专项扶贫工程,优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体系

  市和县(市区)分别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每个村(社区)必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残疾人专职干事与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医生组成,负责入户调查、初步评估、转介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在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基础上,制定《济宁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版)》(见附件1),明确各服务项目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市级目录及补贴标准。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一、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县级残联(社发局)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省、市残联会同同级卫计委等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保证基本康复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由县级残联(社发局)会同同级卫生、人社、教育等部门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作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其中,市级及以上重点康复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确定。按照自愿选择、就近就便原则安置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2008年以来市残联和市卫计委共同公布的各类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继续承接相应的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其中具备康复评估能力的,可以承担相应项目的康复评估工作。待省康复服务和康复评估机构相关标准出台后,重新申报审批康复服务和康复评估定点机构,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服务机构。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审查审批制度,定期予以发文公布。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

  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市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康复需求、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切块分配资金。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根据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自行筹措康复服务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执行经费拨付。

  (四)开展需求评估与康复服务

  1.需求评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依据 《济宁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017 年)》,对残疾人基本服务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开展康复需求评估,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提出转介意见,发放和填写 《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见附件 3),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相应的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可以按程序将其转介至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级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和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转介到二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行动不便或者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社发局)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者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2.申请服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逐级向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社发局)申请康复服务补助,县级残联(社发局)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覆盖目标任务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审核确定康复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和补助额度,选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签订安置协议书。

  3.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置协议书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各项目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对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定期进家庭送康复。

  4.费用结算。按照“谁组织、谁实施、谁结算”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残联视康复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康复效果评估结果等,定期与康复机构或残疾人进行结算。对于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对于已列入政府相关部门救助项目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残疾人自负部分及未纳入医保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由残疾人自行承担、定额补助或全额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定期与康复机构或残疾人进行结算。

  (五)信息统计与管理

  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统计本辖区内残疾人享受医保和政府救助项目接受各类康复服务情况;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负责统计残疾人在本机构享受康复专项救助情况。各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与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分别按月将残疾人服务信息汇总,填写《济宁市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表》(见附件4),于当月25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县级残联(社发局)。县级残联(社发局)做好双方报送信息的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县级残联(社发局)按季度汇总填写《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附件6),于每季度月末28日前报送市残联康复部。市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社保扶贫等工作大局,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实现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要按照 “精准化识别、个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统筹社会资源,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康复服务供给侧建设,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康复服务体系,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 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做到人员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统筹协调好涉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各类资源、项目和措施,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保健医生进农户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原有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等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数据、资源对接共享,提高效率,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顺利实施。

  (三)加大投入,提升能力。市及各县(市、区)要根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将精准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基本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投入机制,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

  要转变残疾人康复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的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或场所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等康复服务活动,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要切实增强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发挥示范窗口作用,并协助本级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加强培训,做好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和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等人员的培训,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掌握工作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基本康复知识和各项工作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学龄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内容。各级卫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支持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五)强化管理,抓好督导。强化各类康复机构和资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依据省、市制定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和完善包括服务协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定期考评和机构准入与退出等管理制度。加强对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残联、卫计、教育等部门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和县(市、区)残联、卫计、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各类定点机构实施康复服务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管,对套取和违规使用康复服务救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增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安保意识,严格按规定程序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建立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全面展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以及在各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培训等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要注意搜集和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及时总结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关爱帮扶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有文件中涉及到救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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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