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01-22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残联发〔2017〕64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核发残疾人证,提高办证服务水平,防止出现各类非正常办证情况,经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残联共同研究确定,现将《济宁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关系到党和政府扶持救助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残联(社发局)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对办证工作人员和残疾评定医师的培训,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广泛宣传《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有关内容,提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残疾分类分级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得到严格实施。
二、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我市的《实施细则》立足济宁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残疾评定监督,规范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做好受理、评定、审核、登记、发放、归档、统计等各项工作,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以及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等现象,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部门合力,抓好监督管理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是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共同责任。《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残联(社发局)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筛选符合残疾评定人员资质的专家,切实加强残疾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对评定医生的法制教育和作风教育,以优良的作风、精湛的业务为申请人出具专业、客观的评定结论,从源头上保证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残联(社发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本地残疾人核发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残疾人证正常核发和监管提供坚实的经费保障。要建立健全适时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残疾评定医师、残疾评定情况和发证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核对。要对本地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规办理“人情证”、“关系证”,在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残联(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社发局)按照规范要求自行刻制专用钢印。钢印刻制要求: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上弧为“XXX残疾人联合会(XXX社会事业发展局)”,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如:济宁市任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中残联要求,批准机关一律加盖县市区残联(社发局)公章,避免残疾人在使用残疾人证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卫生计生局请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本地残疾评定医疗机构和专家(或评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申报表、汇总表(附件5、6)报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每个类别的残疾评定专家不得少于2人。《济宁市残疾人证办理专用章和钢印登记备案表》(附件7)及专用印章、钢印印模报市残联。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医政科,电话:0537-2315050,邮箱:jnyzk@126.com;
市残联联系人:组联部,电话:0537-2253871,邮箱:jnclzlb@163.com。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15日
济宁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山东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结合济宁市实际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管理办法》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各级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和评残专家由本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残疾评定人员资质推荐上报,报经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审批后统一公布。
县级行政区原则上应以本地医院(或专业机构)作为残疾评定机构,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专业培训。
各级获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当将残疾评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应尽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
各级残联、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便于查询回溯和作为绩效考核工作依据,并要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对服务态度差、乱收费、不按国家标准评定残疾等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是负责对残疾评定工作进行专业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在本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的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共同成立济宁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县级残疾评定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考核,以及对县级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将各县市区的市级复评率纳入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的年度绩效评估目标。济宁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见附件2。县级残疾评定专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 济宁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下设6个评审专家组,负责审查、确定提出复核申请的本类别申请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人员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从县、市两级评残专家库中随机选调,也可向省级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异地调剂。组长由一名专业对应残疾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含副主任医师)的临床医生担任,组员由2名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主治医师)的同专业临床医生组成,集体开展工作。
评残专家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公布后,在全市残疾评定专家库中注册登记,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聘任,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评残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补充一次。确有需要的,可以适时调整、补充,由评残专家所在的机构提出调整、补充人选建议,经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同意后,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审批,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 评残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安排评残专家,做好评残保障工作。
(二)协助组织评残工作。
(三)完成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是指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进行临床诊断和医学辅助检查的医疗技术人员,包括评残专家、以及提供辅助检查手段支持的医技人员。评残专家都要参加残疾评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资格认证。
(一)视力残疾评定专家:年龄7岁以上的儿童和成人的视力检查,要求从事眼科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主治医师;年龄0—6岁儿童的视力检查,要求从事眼科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从事小儿眼科亚专业的经验的主治医师。
(二)听力残疾评定专家:测听人员要求具有3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的耳鼻喉科医师、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质的专业人员及听力测试专业人员;诊断人员要求中级职称以上的耳鼻喉科医师或听力学专业人员;
(三)言语残疾评定专家:儿科、神经内科主治医师以上或者言语治疗师;
(四)肢体残疾评定专家:具有在县级以上医院的骨科及神经科临床工作经验五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临床医师;
(五)智力残疾评定专家:从事智力评定考核的医师、心理学专业从业者,0—6岁儿童的评定,最好由儿科医师或妇幼保健院的医师承担;
(六)精神残疾评定专家:县级及以上医院精神科医师,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临床工作经验,有量表评定基础。
第九条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
(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第十条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县级残联(社发局)提交资料,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填写相关信息后,到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残疾评定需要的相关有效材料,遵守残疾评定工作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配合检查。
第十一条 评残专家根据申请人残疾体征,结合辅助检查结果,按照残疾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中作出诊断意见,标明残疾类别、级别和原因等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应在评定表中写明结果并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评定医师在完成残疾评定工作后须医院审核并加盖医院(或机构)公章方有效力。
评残专家不得跨学科作残疾评定。跨学科评定结果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由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定期交本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依规实行评残公示制度。经本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对评残专家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3)由乡镇(街道)残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可以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与实名举报人沟通情况后,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残联通知申请人评定结论并到指定地点办理《残疾人证》,并及时将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评残专家委员会。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初次评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初次评定结论10日内,可向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重评。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适时重评。参加初次评定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重评结论10日内,向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评,由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形成书面复评申请(附件4,一人一申请)并附本级残疾评定表报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应类别评审专家组再次评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派人随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或专门机构)进行复评。参加过对该申请人进行评定的专家应当回避。因复评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省级评定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将此两项权利下放的县市区,应当向市残联报备,并加强对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
第十八条 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
对因身心严重障碍不能出户参加评定工作的申请人,经乡镇(街道)残联向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由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重新接受残疾评定。
(一)对申请人或持证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情况出现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评定的。
(二)持证1年以上,要求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
(三)持证满10年有效期,要求换领残疾人证的。
(四)其它有必要重新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持证满1年,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递交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同时,向县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重新评定。未满1年的,不予重评。无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的,不予重评。
第二十一条 残疾评定和核发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评定人员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由县级卫生计生局、残联共同核算,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商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二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在评残过程中,需做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项目时,评残专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医学辅助检查费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予以免除,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或代理人及亲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次评定终止,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评定的;
(二)拒不配合评残临床诊断或拒绝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
(三)在评残现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要挟医务人员更改评定结论的;
(五)有欺诈、伪造或其它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按照规定统一采购,县级残联(社发局)按需申领,并做好残疾人证的进、出库登记和管理工作。
核发残疾人证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由县级残联(社发局)按照固定格式印刷,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添减或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没有或不能指定某个类别的医院(或专门机构)进行评残的,可在省级公布的我市县级评残机构中选择。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共同研究制定。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残疾评定工作,并负责对参加残疾评定的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残联(社发局)要及时将残疾人证补发、换领、迁移、注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要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
第二十八条 为使残疾人证事务公开、透明化,县、乡级残联(社发局)应在本辖区公开办证程序、办证政策、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九条 参与残疾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办证纪律,不得违规办证,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残疾人,对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防泄漏责任。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评定和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评残专家及相关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应当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不得复用,并在向组织人事、职称评审机构报备的基础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残疾评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凡被实名举报的残疾人,经核查须重新评残的,应按照书面通知中的事项进行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者,可注销其残疾人证,并由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凡被实名举报的评残工作人员,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相关部门单位追究相应责任,并向组织人事、职称评审等机构报备。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或持证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违法手段骗得残疾评定结论,或利用残疾人证从事违法行为的,注销其残疾人证。对骗得残疾评定结论,并进一步骗取国家扶残补贴、恶意套取国家资金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残疾评定和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将进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和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将残疾评定及《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和责任人。
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将把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评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年度残疾复评率超过1‰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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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济宁市残联]
- 发表日期: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