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促进济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工作的规范开展,充分发挥残工委的综合协调作用,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残工委是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残工委主任由分管残联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联系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

    三、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残工委和济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市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

    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任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全市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

    六、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由主任主持,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参加。

    七、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市残工委秘书处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市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秘书处承担。

    八、市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九、市残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地方;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秘书处要做好督促工作。

    十、以市残工委名义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秘书处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市残工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十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十二、市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与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十三、市残工委秘书处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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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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