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要求,市政府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和外省市驻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驻市中区、任城区的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和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代收,所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划入市财政保障金专户。驻县(市)的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的县(市)地税局代收。
其他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每年的7–9月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市政府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给地税机关。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各级残联、财政、地税、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政策宣传,密切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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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