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体制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体制的意见

 

济政办字〔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分配关系,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分配与市财政体制的调整完善协调一致,市政府确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市级下放到市中区、任城区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地税部门催缴代收。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5%上解省,5%为地税部门核拨业务费外,市、区按市45%、区45%分享。市级分享部分,平时缴入区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残联、市地税局提供的数额,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解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特殊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属地地税部门催缴代收。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5%上解省,5%为地税部门核拨业务费外,市级分享部分,平时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残联、市地税局提供的数额,按照以下分享比例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解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和兖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及参股企业、淄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及参股企业(包括许厂煤矿、岱庄煤矿、葛亭煤矿、唐口煤矿、济北矿区铁路运销处)、肥矿集团梁宝寺煤矿、阳城煤矿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市50%、县40%的比例分享;(2)山东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鲁泰煤业所属企业及参股企业(包括太平煤矿、鹿洼煤矿、落陵煤矿、运河煤矿)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市70%、县20%的比例分享;(3)原税收实行就地缴入市级的劳改企业里彦电厂和里彦煤矿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缴入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驻我市其他劳改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原体制执行,待市税收、财力分享比例确定后参照执行。

    市级保留企业改组、改制或搬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级次不变。市级保留企业新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直接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其残保金收缴仍属市本级。市区(市中区、任城区)新建立的大、中型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参照市政府确定的税收级次执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市级收缴。

    在体制运行过程中,财政、税务、人民银行、残联等部门要与各县(市、区)加强衔接配合,加强新体制运行的监督、分析,及时发现处理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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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