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发〔2009〕22号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12月1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市有48.05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92%,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残疾人救助、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最终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大力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机制。将残疾人康复切实纳入基层卫生医疗内容,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对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全额负担。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0–6岁脑瘫、孤独症、智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畸残矫治手术,重性精神疾病病人长期服药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以上制度报销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列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实施残疾人惠民医疗服务,普及康复知识,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四)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大力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市创建活动,确保2012年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级财政要结合当地财力,适当安排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健全和完善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贫困白内障患者救助长效机制,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加快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活动。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市、县(市、区)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指导站,配有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规范化村(居)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星光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要建立适应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康复室。2012年前,依托现有资源,对康复指导站、康复站配发康复器材,选聘康复员,开展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健全完善各类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五)建立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婚育咨询指导、保健服务和新生儿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六)实施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实施分类施保。从2010年起,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并纳入统一的筹资渠道。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农村住房建设时,残疾人优先选择房屋位置和楼层,并在费用上给予照顾。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属于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可给予实物配租,其他情况的残疾人家庭主要通过租赁补贴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残疾人(主要是下肢残、双目失明)家庭,在楼层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确保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对农村重度、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四、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进一步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普及水平,力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留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教育水平。在保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认真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保障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上述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幼儿实施早期干预。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积极完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生活费给予补助;对考入高中的残疾学生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学费、住宿费;对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和补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多层次、多类型的师资培训。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或确定其专营。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规划建设的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拿出一定比例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切实将国家、省有关农村扶贫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基地示范、培训、就业、辐射带动功能,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脱贫致富能力。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划拨、资金投入、政策优惠等方面对残疾人扶贫基地予以扶持,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开业补助。

    (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属财政部门全额预算拨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从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代收,其他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深入开展文化助残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定期举行残疾人文艺汇演,加强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支持残疾人艺术机构建设。有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免费开放。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全市残疾人运动会与全市运动会同城举办。市、县(市、区)要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教练员队伍和残疾人体育医学分级员队伍,健全完善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训、表彰奖励机制,不断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按照健全人运动员奖励政策,解决好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的奖励、就学、就业和保险等问题。

    五、全方位搞好残疾人社会服务

    (十二)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个性化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公益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重点支持,并减免有关费用。加快建设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开展医疗康复、残疾儿童康复、低视力康复、假肢装配、辅助器具供应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建设就业服务中心(包括智力残疾人托教中心、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服务、托教服务、盲人保健、医疗按摩行业管理等项目;建设体育训练中心,开展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比赛等业务。加大为残疾人服务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凡经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定为康复机构,并符合医保定点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医保定点机构。

    (十三)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安养工疗、康复学习的场所。各级社会福利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床位接收生活自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由家庭和亲友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服务补贴、必要的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对已有无障碍设施要管理好、使用好。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场所、设施和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在小城镇、农村地区推行无障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设立无障碍站牌、残疾人专用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事业专题栏目,主要电视频道要开办手语新闻节目,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六、全面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实行动态考核。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措施,依据《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尽快制定我市配套实施办法。

    (十七)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纳入我市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建立市、县(市、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及时处理残疾人反映的有关问题。

    (十八)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赠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七、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工作领导力度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残疾人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把开展残疾人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级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各级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加大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

    (二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大力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县(市、区)以上残联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各级人大、政协应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和委员。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建立起以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组织部门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有计划地安排残联干部进修和培训。按照配备残疾人干部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聘好残疾人专职干事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并切实解决好工资待遇问题。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将基层残联专职干事作为公益岗位安排优秀残疾人。市残联要加强对基层残联的指导和监管,对干部的选拔配备,要积极参与,尽职尽责。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把那些长期从事残疾人工作、思想解放、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中来。在选配县级残联领导班子、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时,要充分听取上级残联的意见,对拟选配的县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县级组织部门要与市残联共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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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