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09〕5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市残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近年来,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还存在组织建设不够平衡,组织网络不够完善,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服务能力不强等薄弱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创我市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活力为核心,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体系,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实现基层残疾人组织覆盖广大残疾人,各项服务惠及广大残疾人。
    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带残建,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一手抓覆盖,一手抓完善,在组织普及基础上抓巩固提高,以提高促进普及;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新模式;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三、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
    2009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设专职的残联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在编人员担任,同时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干事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90%以上的村(社区)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初步建立起以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基本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构建与新形势相适应、基础扎实、制度健全的组织体系,建立运转规范、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打造综合素质高、战斗力强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要求,在残疾职工集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开展残疾人工作。    

    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标准和职责
    ––县(市、区)残联建设标准:有一个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特别是有一个好的带头人;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服务站;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工作经费;有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有完整的残疾人基础信息。
    ––乡(镇、街道)残联建设标准:有正式任命的残联专职理事长和落实待遇的残疾人专职干事;有办公和服务场所;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有完整的残疾人档案;有全面活跃的工作。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标准:有专职委员;有协会组织;有办公场所;有工作档案;有工作制度;有残疾人基本状况数据动态图表。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县(市、区)、乡(镇、街)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研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义务,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典型,密切联系残疾人,沟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五)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要,建档立卡,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职责:认真当好“五大员”:当好宣传员,向残疾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惠残措施,团结教育残疾人;当好协调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当好服务员,帮助残疾人解决需求、落实优惠政策;当好信息咨询员,解答残疾人政策法规咨询;当好管理员,及时掌握辖区残疾人数据状况和需求,指导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作好残疾人工作。
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职责:认真当好“三大员”:当好宣传员,向残疾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宣传“四自”精神和“自强”典型,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当好服务员,走访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了解残疾人需求,建立残疾人档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帮助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帮助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帮助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助残活动;当好联络员,向上级残联和村党支部、村委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
    五、残疾人专职干事选聘原则、基本条件和人员管理
    (一)选聘原则
    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干事选聘,按照“就地就近、公开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选聘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3.年满18未满4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文化程度原则上在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
    4.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尚未就业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省以上文体比赛中获奖的优秀选手。
    (三)人员管理
    1.日常管理。专职干事受县(市、区)残联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市、区)残联管理为主,在乡(镇、街道)残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培训工作。县(市、区)残联要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专职干事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县级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专职干事的经常性培训工作,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3.续聘和补聘。专职干事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管理模式。县(市、区)残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干事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并经各方同意,签订续聘协议,实行一年一聘。根据专职干事空缺情况,及时搞好补聘工作。
    六、残疾人专职干事工资待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助
    全市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的工资除在编残疾人干部由乡(镇、街道)财政从财政预算列支外,其他残疾人专职干事作为政府为残疾人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执行。
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的误工补助,原则上按照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村(社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1000人到2000人(含2000人)的村(社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的标准发放。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可适应提高补助标准。
    七、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县(市、区)残联要从“保发展、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逐级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残联主要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残联要制定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工作计划,确定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推进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要严密组织,规范推进,确保残疾人专职干事选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选聘过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选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开选聘简章。
    (三)各县(市、区)残联要结合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选聘工作,研究制定本地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选配办法,确保在2009年底前同步完成选配工作。
    (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时限要求。11月10日前制定实施计划,并上报方案,11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照意见和实施方案组织选聘,12月中旬对各县(市、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达标情况、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职理事长、残疾人专职干事、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残联将限期完成,并于12月底再次检查验收。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组织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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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表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