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NCR-2016-0530002
济残联字〔2016〕75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
《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23日
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维护竞赛秩序,加强运动员的选拔与管理,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残疾人体育运动队集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运动员,是指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单项残疾人比赛以及国际性、区域性残疾人体育赛事的残疾人运动员、竞赛辅助人员。
第三条 运动员的选拔、注册工作应遵循依法、有序、自愿、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宣传文体部负责管理全市残疾人运动员注册和承办工作。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运动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残疾人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符合竞赛项目规定年龄,无传染性疾病,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体育专长,遵守运动队各项制度,接受教练员、领队和管理人员的管理,经审核批准并备案、正式注册的残疾人运动员。
第六条 运动员的选拔途径:通过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直接选拔、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推荐选拔、个人自荐及外地交流选拔等。经测试、分级、认定、登记、备案、注册。初试运动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健康证明及其监护人同意其参加运动队训练的书面材料。经选拔的运动员将根据测试成绩、训练科考核、综合素质分别编入一线队、二线队。
第三章 注 册
第七条 运动员参加全市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须由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参加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须由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或济宁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办理注册;参加全国和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按照《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体育协会)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 运动员原则上应以户籍所在地为注册单位,代表该单位参赛。
第十条 由非户籍所在单位发现并出资培养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由注册方提供相关证明及与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非户籍所在单位有权为该运动员注册,并代表该单位参加比赛。注册时,注册单位应通告该运动员户籍所在地单位,户籍所在地单位须同意。
第十一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代表权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唯一依据。一名运动员同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签订协议书,须由相关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8年。未满16岁的运动员,其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三条 注册单位须在运动员满足注册条件后的6个月内,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运动员有权同其他单位签署新的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四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由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或济宁市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原注册单位享有该运动员的代表资格签订优先权,但应在6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如果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运动员注册,运动员有权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原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除外)。如运动员本人放弃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2年后方可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七条 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时,注册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二)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三)运动员本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二寸白底距注册时间6个月内免冠照片3张。
第十八条 注册单位和运动员应保证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的注册凭证,长期有效,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证由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或济宁市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
第二十二条 每年集中注册手续时间为当年12月1日到次年2月1日,分散注册时间为最迟每年每项赛事第一次报名前三个月,届次综合残疾人运动会注册截止时间另定。
第四章 变 更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变更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代表资格协议期的运动员,如因工作调动、上学、婚姻等原因户口迁移到新注册单位,且新注册单位在比赛前为该运动员出资培训、安排教练、提供训练场地、生活补贴连续满12个月以上的,原注册单位须同意签署代表资格变更协议书,原注册单位有权按其与运动员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要求新注册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二)运动员、其原代表单位与新代表单位三方达成同意变更协议。
(三)如果运动员在四年内未参加本人注册项目的全国、全省、全市届次综合性比赛或单项比赛,运动员有权解除代表资格协议,经注册单位同意,可选择新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办理运动员注册变更手续(代表资格、比赛项目)时,注册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或比赛项目变更书面申请;
(二)运动员注册证。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进行代表权注册变更及比赛项目变更后,须满24个月,方可再次办理注册变更。
第二十六条 每年集中变更手续办理时间与注册时间同步进行。分散变更时间为最迟每年每项赛事第一次报名前三个月。全国、全省、全市届次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以竞赛总规程规定为准。
第五章 集训和参赛
第二十七条 入选运动员进行1-3个月的试训,试训期间无训练补贴;注册运动员集训和参赛期间按照考勤和有关规定发放训练、参赛补助。
第二十八条 试训、集训期间,运动员应当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服从领队、教练员的管理和安排,认真执行训练计划,爱护训练器材,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运动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因身体、品行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训练的,应及时劝退或辞退。
第二十九条 注册运动员代表济宁市参加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和其它重大比赛获得相应名次的,按照济宁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保障和扶持
第三十条 注册运动员享受《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4〕3号)规定的待遇和保障政策,并在就业、培训、入学、康复、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代表济宁市参加山东省届次运动会集训、比赛的,对所需辅助器具的更换、维修等相关费用由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代表县(市、区)参加济宁市届次综合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对所需辅助器具的更换、维修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禁赛、停止1-2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市比赛的资格。
第八章 裁 决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和注册变更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或济宁市残疾人体育协会)提交申诉或举报。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或济宁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在收到申诉或举报60天内做出裁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2、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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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