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 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7-19
济残联办字〔2018〕3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
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队):
为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培育引导助残社会组织,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志愿助残服务规范化管理、常态化服务、品牌化培育、社会化运作,现将《济宁市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7月2日
济宁市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仁爱家园志愿助残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传播志愿助残服务理念,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提升志愿助残专业化水平,推进我市志愿助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品牌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队,是指各级残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残联系统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网上登记注册等工作的通知》(济残联办字〔2017〕30号)的要求,依托济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的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残志愿者,是指在市、县(市区)残联(社发局)或在残联(社发局)授权的单位注册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并接受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队统一管理的人。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 助残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
(三)具备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
(一)县级残联(社发局)为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可根据志愿者特长、服务方向分别成立教育、康复、法律服务、社区服务等类别的助残志愿服务小队;
(二)各级残联直属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以及其他志愿助残组织,经所在地的县级残联(社发局)或者市残联授权,可以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以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队在济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并发布招募信息,参加本地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队的助残志愿者要在平台进行注册、申请,并由县级残联(社发局)进行登记造册管理;
(四)市残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主要负责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部门和单位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注册为助残志愿者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到济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申请参加本地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队,填报有效信息;
(二)县级残联(社发局)对提交申请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三)审核合格的,填写统一格式的《济宁市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1),县级残联(社发局)向申请人发放“济宁市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证”(附件2),并对助残志愿者进行登记造册。每年度末,县级残联(社发局)要将《济宁市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3)填报完整后,以电子版方式上报市残联组联维权部。邮箱:jnclzlb@163.com;
第八条 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证是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证明。助残志愿者注册后,由县级残联(社发局)统一管理,获得有效的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注册证号,并记录在助残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助残志愿者的注册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助残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被取消注册助残志愿者资格的,应当注销其注册证号,被注销的注册证号原则上不再重新使用。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助残志愿者需要办理转出(入)手续,注册证号不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助残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对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取消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助残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活动;
(四)自觉维护注册机构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与对接
第十一条 注册机构应明确志愿助残的服务范围和要求:
(一)助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化生活、体育健身、权益维护、法律服务、家政服务、出行服务、心理辅导、大型活动等;
(二)未成年人助残志愿者应当参加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助残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应为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对接服务。
(一)注册机构通过网络、报刊杂志、公告栏、济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形式向助残志愿者发布残疾人实际需求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助残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二)鼓励助残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注册机构认可后,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助残志愿者在注册机构的指导下结成助残志愿服务团队,独立自主地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工作。注册机构应承认其志愿助残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三)各级残联可依托残疾人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助残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助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四)各级残联也可广泛吸纳符合条件且未注册为助残志愿者的社会爱心人士(组织)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活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及以下各级残联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残联登记注册济宁市残联仁爱家园助残志愿服务团,承担全市残联系统仁爱家园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
(二)县市区残联(社发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开展助残志愿者宣传招募、注册管理工作;建立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培育引导助残社会组织,推动助残志愿活动广泛开展。每年组织开展7月6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日活动;
(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通过建立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服务站(点)等助残志愿服务组织等形式,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的登记、联络和对接服务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的“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联络站”、“ 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服务站(点)”应统一挂牌,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制度上墙;
(五)各级残疾人组织应当做好助残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宣传招募、登记注册、服务对接、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注册机构应当加强助残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者志愿助残活动组织方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予以认定,并在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证中进行记录。任何志愿助残服务活动都应在济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发布、招募和完结,由平台形成相应的服务时长等记录;
(二)注册机构要将在本机构审核注册的助残志愿者资料实现电子化存档,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电子数据库,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实时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
(三)注册机构或志愿助残活动组织方可以在重大活动或者需要的场合组织助残志愿者进行宣誓。助残志愿者誓词为:
我愿意成为一名助残志愿者,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践行志愿服务精神,不计报酬,尽己所能,为帮助残疾人而奉献爱心和力量!
(四)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相关技能培训;向助残志愿者骨干提供专业培训,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注册机构应当落实和保障助残志愿者的有关合法权益。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助残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者助残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注册机构负责开展年度审核工作,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工作。助残志愿者年度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满10小时的,或者有拒不履行义务等其他不符合助残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连续两个年度不合格者,取消其助残志愿者资格,收回仁爱家园助残志愿者证。
第六章 评价与表彰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根据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贡献,评定其为一至五星助残志愿者。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星级评定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依据助残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适时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助残志愿者荣誉称号。对志愿助残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和优秀的志愿助残服务项目,市残联择优上报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志愿助残工作先进评比。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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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济宁市残联]
- 发表日期: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