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单位基本情况

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小教场街10号

    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工作,提供相关康复工作。

    法定代表人:梁尽光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2016年度,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单位教职人员少,受训聋儿需求大的情况,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了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组织新老职工互相学习,将新知识与老经验有效结合,共同进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聋儿语训康复工作。

    二、对每位新入校的聋儿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个人档案,详细了解每位聋儿及家庭基本情况。根据每位聋儿听力残疾程度,智力发育程度,及致残原因,对所有聋儿分班施教,定人、定位。针对每个聋儿情况,制订教学方案。

    三、组织教职工编制《社会聋儿康复咨询指南》。目前社会上需要康复治疗的学龄前儿童数量不少,对部分聋儿不方便前来语训,以及部分家庭对其康复治疗知识匮乏等现状,我中心组织教职工编制以聋儿康复咨询指南,使更多的聋儿家长在正确的指引下,对聋儿进行早期、及时、有效的干预。

    四、召开受训聋儿家长培训会。对9名受训聋儿家长召开了座谈培训会。通过座谈的形式了解聋儿语言及听力残疾程度,与其家长沟通后确定培训方案,重点对构音过程和声母的发音方法、技巧进行了讲解,同时和家长就各声母的发音部位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讨论,学习正确的发音方式。 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家长们通过培训学习,对一些声母的发音方式和技巧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对以后家庭康复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五、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落实经费。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努力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到位。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单位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满足更多的聋儿及家庭康复培训需求,使本单位职能不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资金争取力度,争取更有利的办公环境,进一步拓宽培训范围,使更多的聋儿及家庭受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没有任何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2、没有未履行的业务职能;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被立案审查行为,从未涉及法律诉讼;4、没有任何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全公开。

    开办资金:8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059

    咨询电话:2256169   2259298

 

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年度检查信息

      

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小教场街10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办批准设立的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服务宗旨及业务范围:为社会聋儿无偿提供语言听力康复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聘任中层干部。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类全额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和上级补助入。

     第十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由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儿童康复中心

    编制人数:3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梁尽光、孙丹丹、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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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