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
济残联字〔2015〕56号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系列安排部署,促进残疾儿童家庭尽快脱贫致富,根据省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1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就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和范围
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是指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自2016年1月1日起,救助范围由0-6岁扩大到0-9岁,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其他条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济残联字〔2014〕32号)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级救助对象严格按照济残联发〔2012〕104号、济残联字〔2015〕8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条件、程序执行。
受助儿童一个自然年度内仅限申请一次,县级残联(社发局)统一审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7月1日至9月30日。连续接受救助儿童(聋儿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救助最长不超过2年),必须每年重新申请,纳入当年救助统计之内,并予以注明。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12000元/人/年;脑瘫13200元/人/年。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按实际救助月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并随我市经济发展,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按照以上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含经开区)、汶上县、梁山县6个县,市、县财政按4∶6比例负担;其余县(市、区)市、县财政按2∶8比例负担。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异地康复训练
为适应社会人员就业流动常态化趋势,残疾儿童家长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就近就便为孩子选择非儿童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要有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安置工作,加强受助对象与康复机构之间的协调,主动向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介绍各级各类康复机构情况,鼓励家长(监护人)到康复机构实地考察,尊重家长(监护人)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残联(社发局)、机构、受助对象三方签订康复安置协议书,并要监督定点康复机构和受助对象严格履行协议。
受助儿童在本县(市、区)和异地康复的训练经费、脑瘫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费等救助经费均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社发局)与相应定点机构结算,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拨付康复救助经费。如因异地拨付康复救助经费问题引发家长上访事件,将追究儿童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责任。家长选定康复机构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调换机构。
选择到省内异地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必须符合下述条件,方可享受项目补贴:1.选择的异地机构应是省残联准入机构或市级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2.县级残联(社发局)在开具审批表时应有残疾儿童本人到场确认。受助儿童申请异地康复训练的,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社发局)申请,填写《济宁市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附件3),所选市内康复机构须为济宁市残联审验确认的,所选市外康复机构须经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残联核实确认。
异地受助儿童在完成一个周期训练后,定点机构一周内要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复印件、救助卡和康复质量评估报告,报送给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社发局),作为康复救助资料存档和核拨经费凭据。异地康复救助资金的来源、使用、管理与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市、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救助残疾儿童同等对待。
四、生活补贴申领程序
生活补贴自年度项目启动实施后,由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受理申请和发放。训练期满6个月时和项目结束时各申领/发放一次,受助儿童中途退出救助时,可申领/发放一次。生活补贴按月管理,康复救助儿童中途退出救助的,生活补贴自退出之月前终止发放。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要对生活补贴标准、申领程序进行公示。受助儿童监护人填写《济宁市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所在康复机构项目负责人核实受助儿童康复训练天数并签字确认,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县(市、区)残联(社发局),作为生活补贴发放依据。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济宁市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2)上报市残联,作为市级补贴资金结算依据。
五、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残联(社发局)、财政部门要落实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对定点康复机构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儿童康复建档率、康复评估率、康复总有效率、儿童在训率、家长满意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对管理不善、康复效果不好、家长满意率低等存在问题较多的定点机构进行淘汰取缔。撤消定点机构情况,应及时报市残联备案。要监督定点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自觉接受监督。要组织第三方对定点机构的国家、省、市救助项目的康复效果、专项财务账目、经费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避免违规使用、套用、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
县级残联(社发局)、财政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发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康复机构因弄虚作假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机构弥补损失的资金,并列入残联信誉黑名单。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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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