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11号
做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
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
通 知
济人社发〔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任城区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0至6周岁的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和住院发生的范围内康复医疗费,按照《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0至6周岁的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白内障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门诊发生的范围内康复医疗费,按门诊慢性病甲类病种医疗待遇支付;住院发生的范围内康复医疗费,按照《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 宁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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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7-05-02